为更好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的用汇需求,并方便大家办理购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决定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的指导性限额,同时简化相关购汇流程。以下是关于此次调整的具体内容说明。
一、调整后的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
1、对于持因私护照的境内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含港澳游,不含边境游)、探亲会亲、朝觐、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等实际出境行为,购汇指导性限额有所提升。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下的,限额从等值3000美元调整为等值5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含)以上的,限额从等值5000美元调整为等值8000美元。
2、对于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等有实际用汇需求但不出境的情况,购汇指导性限额也从等值3000美元调整为等值5000美元。
3、自费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执行。学费部分可按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费用证明上所列金额全额供汇,生活费部分则为每人每年不超过等值2万美元。
二、境内居民个人如使用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进行经常项目消费或提现形成透支,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的规定,到银行购汇偿还相关透支款项。
三、进一步简化因私购汇所需凭证
1、境内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等事由购汇时,只需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即可办理。
旅游项下如持团体签证,银行可凭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团体签证复印件办理。若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或免签证的国家或地区,无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银行可凭境内居民个人的因私护照直接办理购汇业务。
2、自费留学人员购买第一学年或学期的学费,需持因私护照、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及费用证明(如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则需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相应年度或学期的费用证明办理。已在境外学习并转往其他学校就读的,购买拟就读学校的学费时,可参照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要求办理。
自费留学人员购买第一学年或学期的生活费,需持因私护照、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办理。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生活费,则需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学生证等在读证明或相应年度的学费费用证明办理。
若购汇人员护照上未标注身份证号码,购汇时仍需同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对于自费留学人员只有在汇出或在境内银行预交签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允许其在银行交纳2000元人民币保证金后,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办理购汇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可参考德璞官网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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